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EV-113-中小-3230-2024110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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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230號 原 告 許佩詩 被 告 劉國峰 劉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38元,及被告劉國峰自民國113年6月 4日起,被告劉駿傑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