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EV-113-中小-3231-202503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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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231號 原 告 陳雅純 被 告 NGUYEN THANH HAI即阮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交通)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 2年度中交簡字第208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中 交簡附民字第9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