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EV-113-中小-3246-20250327-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2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蕭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 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