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小-3251-202410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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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251號 原 告 張永暉 被 告 張建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胞兄,被告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巷○○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兩造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因財產糾紛,於鈞院101年度司中移調字第196號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筆錄),被告同意原告無償使用系爭房屋至原告往生之日止,並表示願負修繕責任。詎被告於調解成立後即消失無蹤,又系爭房屋因年久失修,自今年初即有水管破裂、漏水,以及房屋大門損壞之情事,被告始終未盡修繕義務,故原告於113年4月間先行委託水電行及裝修業者,分別進行修補漏水及更換大門之修繕,分別支出新臺幣(下同)8,000元及18,000元,共計26,000元,惟被告於修繕完畢後,未向原告給付其代墊之修繕費用。被告受有原告代為修補漏水及更換大門之修繕利益,致原告受有支付修繕費用之損害。另被告雖有多匯款給我,並支付系爭房屋水電費及電話費,但被告有時會讓我被斷水 斷電。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2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調解筆錄筆錄內容僅約定被告無償提供系爭 房屋與原告居住,但修繕由原告負擔。另被告除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每月如期匯款予原告,更自110年7月15日至113年,已多匯款228,000元予原告,原告以228,000元支出修繕費用應已足夠。另原告使用系爭房屋水、電、電話費都是我給付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曾於101年7月23日簽訂系爭調解筆錄,被告同意原告無償使用系爭房屋直至原告往生之日止,另原告有修補系爭房屋漏水及更換大門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調解筆錄、收據、水電估價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須負擔系爭房屋之修繕責任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26,000元,有無理由?㈡觀之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僅約定:「相對人(即被告,下同)同意其所有系爭房屋無償提供聲請人(即原告)管理使用(含出租)至原告往生之日止。」等語,並未約定被告於原告無償使用系爭房屋期間應負擔修繕責任之情事。而按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借用物。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民法第468條第1項、第4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69條第1項立法理由並揭明:按貸與人既以其物無償供給借用人使用,其通常保管費用,自應使借用人負支出之義務,以昭公允。另所謂保管費,係指為維持借用物之性質所必要之費用,即借用人於使用借貸關係存續中,對借用物有使用權,並有保管之義務,且負擔為盡保管之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以維持借用物之價值,乃當然之理。兩造既約定由被告無償提供系爭房屋供原告管理使用(含出租)之事實,依上開規定,原告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系爭房屋,而其在使用借貸期間為讓系爭房屋得以維持足供居住之功能,陸續所支出之修繕費用,即屬為維持系爭房屋之性質所必要之費用,應由借用居住系爭房屋者自行負擔。況系爭房屋修繕後,係由原告繼續居住使用而享有利益,難認原告支出修繕費用受有何等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26,000元,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 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部分,因在小額訴訟程序如為被告敗訴判決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本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此部分聲請僅為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故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請調查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