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EV-113-中小-3292-202410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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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292號 原 告 黃文毅 被 告 賴思孺即賴芃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36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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