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EV-113-中小-3299-2024102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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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29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被 告 柯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0元,及其中新臺幣28,550元自民國 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按月計付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 期2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 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