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EV-113-中小-3352-20241114-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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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 原 告 張家瑋即全貸理財顧問企業社 被 告 張洵浩 訴訟代理人 陳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第三行中,關於「應由兩造依 其勝敗之比例分擔,命由被告負擔988元,餘由原告負擔」之記 載,應更正為「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命由被告負擔10 0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