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EV-113-中小-3384-202410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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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原 告 陳彥蓁 被 告 柯衣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68 號),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 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3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