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EV-113-中小-3386-202410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8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陳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10 月2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 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21,403元,應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惟本院誤分為小額事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再開辯論予以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