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EV-113-中小-3422-2024111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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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被 告 王皖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00×0.369=4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00-406=694 第2年折舊值 694×0.369=2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4-256=438 第3年折舊值 438×0.369=16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8-162=276 第4年折舊值 276×0.369=10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6-102=174 第5年折舊值 174×0.369=6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4-64=11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本件金額計算式 工資19,900元+零件折舊後110元=2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