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EV-113-中小-3423-202412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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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張盈晴 被 告 塗睿苼即塗家慶 追加被告 楊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338元,及被告塗睿苼即塗家慶自 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楊雅華自民國113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