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EV-113-中小-3431-2024111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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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431號 原 告 楊裕賢 被 告 張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訂於民國114年1月 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因分案時誤分為小額事件,且被告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無從確認其是否同意本件繼續適用小額程序,為避免影響兩造訴訟權益,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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