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EV-113-中小-3572-202410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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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淯婷 被 告 鍾妤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 元及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