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EV-113-中小-3576-2025030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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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李金錄即李金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44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