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小-3578-2024110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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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慧玲 蕭淳陽 被 告 李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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