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小-3604-202412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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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陳靖雯 被 告 莊竹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宜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1 85元,及其中新臺幣8,980元自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宜臻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