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EV-113-中小-3635-2024110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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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35號 原 告 王亮月 被 告 陳文隆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4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