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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EV-113-中小-366-20241028-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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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龍顯珍 被 上 訴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中小 字第366號判決,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24時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於113年10月11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附卷可稽,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