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小-3660-2024110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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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安邦 孫瑞宗 被 告 陳宥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起算日 終止日 1萬3490元 百分之1.845 113年5月17日 清償日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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