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EV-113-中小-3672-20241218-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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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72號 原 告 徐浩人 被 告 陳琪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原告同意被 告動用原告的錢及金融卡去支付一些小金額的雜費。嗣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分手,幾乎沒有任何聯絡,直至112年2月16日跳出消費通知,找銀行調閱資料後才發現,被告於109年12月30日至112年2月16日,使用UBER EATS軟體(下稱系爭軟體)點餐205次,共計費用新臺幣(下同)47807元,原告以LINE私訊被告處理,但被告不願處理,爰請求被告給付478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在原告知情且同意下授權被告使用系爭軟 體點餐,每筆刷卡都會有簡訊通知原告,每月亦會有帳單寄送原告,被告跟原告一直有保持聯絡,為何原告從未跟被告提起,直到112年2人吵架不合,原告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LINE對話紀錄、銀行帳戶明細 表等件證,惟原告於起訴狀自承兩人交往期間,有同意被告動用原告的錢及金融卡去支付一些小金額的雜費,而觀諸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原告於112年2月18日傳送分手後點餐明細要被告償還,被告回覆:「不處理吧 畢竟不是我的問題」「當初你有講清楚的話就沒這些問題了」「表示你自己也默認這行為」「現在才拿出來講是否太晚 不然你看要怎麼處理去吧」等語,堪認兩造分手後,原告並未禁止被告續為使用系爭軟體點餐。且設若原告有禁止被告續為使用系爭軟體點餐之意思,本可隨時自其手機或電腦設備內軟體,以變更密碼或停止信用卡授權支付等方式,停止被告以其他設備登入上開帳號續為使用,為任何使用密碼開啟或信用卡預設支付軟體之啟動付款,原告捨此不為,即難認被告係在原告未授權下使用系爭軟體點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78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