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EV-113-中小-3713-2024121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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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温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36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