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EV-113-中小-3714-2024110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蔡添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蔡添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753 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4561元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萬0461元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蔡添興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