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CEV-113-中小-3727-202410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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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黃亦瑋 林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9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利息明細: 本金(新臺幣) 期間 週年利率 5萬9993元 自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2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違約金明細: 本金(新臺幣) 期間 週年利率 5萬9993元 自113年2月17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 0.1775%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113年8月22日 0.355%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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