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EV-113-中小-3731-20241128-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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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7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 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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