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EV-113-中小-3735-202412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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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73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林霈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2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 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係108年12月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6月19日止,已 使用3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700元(詳 如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3,690×0.369=5,0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690-5,052=8,638 第2年折舊值 8,638×0.369=3,18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638-3,187=5,451 第3年折舊值 5,451×0.369=2,01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451-2,011=3,440 第4年折舊值 3,440×0.369×(7/12)=74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440-740=2,000 0.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2,700元+工資24,926元=27,6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