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小-3736-2024112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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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73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被 告 許○鈞 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該次言詞辯 論期日原告當庭追加被告之子許○鈞為被告,而被告之子許○鈞係民國00年0月生,為未成年人,故原告主張本件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有無包括被告母親,此部分容有疑義。為探求原告起訴真意,及避免影響兩造訴訟攻擊防禦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確認上述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另原告若欲變更起訴對象及聲明,及被告若有其他答辯理由,均請於主文所示庭期前先具狀陳報本院,並依對造人數逕送繕本予對造,以期訴訟順利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