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EV-113-中小-3823-202501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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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23號 原 告 黃小容 被 告 陳美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 理由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所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不鏽鋼門2,364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不鏽鋼門之耐用年數為10年,原告主張已安裝10年,其請求26,000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舊)。 三、至被告抗辯抵銷部分,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 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乃故意侵權行為,依前開規定,自非得為抵銷之債,是被告此部分辯詞,應非有據,本院自無再審酌兩造間究有無該等債權債務關係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