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EV-113-中小-3823-20250218-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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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小容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36元(計算式:26,000元-2,364元=2 3,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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