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EV-113-中小-3840-20241212-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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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冠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舒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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