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EV-113-中小-3857-202411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57號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被 告 蘇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店面( 下稱店面)門口外之騎樓,蓄意張貼大字報:「惡劣,惡劣,鄰居老人只是拿起拐杖一下即告其恐嚇,連老人都不放過」等文字,原告二人因而每天都看到該大字報,被告又將其上傳至網路,致原告二人感到錯愕與不安。  ㈡被告蓄意將自由時報不實報導之報紙張貼在店面外玻璃,且 於記者採訪時,向記者表示:「原告二人已有告社區鄰居30人之多」,以政治手段惡意毀滅性攻擊原告二人,原告二人因而每天遭許多人指指點點,被告另同時販售原告二人出氣筒枕頭,侵犯原告二人名譽及人格法益,致原告二人每天極其痛苦,終日惶惶不安,無法入眠。  ㈢被告為了要在虎嘯中村長期租下,而每天對原告二人惡意挑 釁、恐嚇,毀損原告二人名譽,甚至於111年8月10日拿美工刀追原告鄒豐懋,並於當天晚上以現行犯被警方逮捕,仍毫無悔意,原告二人因而精神內耗,幾乎精神崩潰。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鄒豐懋、楊杏蓮各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告的事情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42885號、112年度偵字第20214號提起刑事告訴,然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另原告主張第三點事實,與鈞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669號為同一案件重複起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此乃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所謂重複起訴之禁止,自係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亦即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1.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2.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3.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3個訴之要素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088號、73年度臺抗字第518號裁判意旨參照)。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而更行起訴者,其情形非得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經查,原告就第三點主張被告對原告二人惡意挑釁、恐嚇,毀損原告二人名譽,甚至於111年8月10日拿美工刀追原告鄒豐懋之行為部分,前曾向本院提出相同原被告、相同訴之聲明、相同事實理由之起訴狀,經本院以111年度中小字第3669號繫屬中,查該案與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訴之聲明、基礎事實均屬同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上開案卷可憑。原告嗣又向本院提起本件同一訴訟,顯然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且其情形非得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此部分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權利之人,須其權利受有損害,且係加害人不法行為所致,始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其餘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影像檔案光碟為證,惟上開光碟為原告片面翻拍另一個顯示器畫面之內容,是否完整連貫且與事實相符,自屬有疑。況該光碟之影像檔案內容,畫面晃動模糊,且僅有大字報及報紙張貼於牆上之影像,亦無從確認被告是否有原告主張之事實,自無法認定被告對原告涉有侵權行為之不法。參諸兩造先前已有多起訴訟糾紛之特殊互動、環境因素,難謂兩造間之衝突,非由原告自行招致,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原告鄒豐懋、楊杏蓮名譽權及人格權之故意。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5萬元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