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小-3873-2024112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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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87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郭祐嘉 劉書瑋 被 告 黃柏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05元,及其中新臺幣3,791元自民國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