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EV-113-中小-3891-20250212-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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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8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涵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訴訟代理人 林宇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貳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將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