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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小-3900-20241016-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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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90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林榆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榆諠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0月31日,將戶籍遷至「嘉義縣○○鄉○○村○○0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目前尚有居住在臺中市轄內之事實。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