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EV-113-中小-3908-202410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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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908號 原 告 林宏亮 被 告 范家畯 訴訟代理人 范銘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因被告之過失 駕車行為碰撞致受損,經審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如下:  ㈠車輛交易價值減損: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 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甲車因   系爭事故受損,縱經修復,仍有交易價值減損新臺幣(下同 )5萬元之損害等節,業據其提出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車輛事故減損鑑定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函詢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該公會覆以:「甲車因發生意外事故更換前保險桿,鈑修左前葉子板、引擎蓋,依據中古車行買入經驗,一般進口車更換前保險桿大約減損2至3萬元左右,鈑修左前葉子板、引擎蓋大約減損2至3萬元左右,故本會估計大約減損5萬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堪認甲車因系爭事故碰撞損壞,雖經修復完成,惟與同期間之正常市場交易價格相較,其正常交易價格已貶值5萬元。原告此部分請求自有理由,不因其是否實際發生交易而異。至被告雖又抗辯:甲車左前葉子板無鈑修紀錄云云,惟查,經核對卷內之現場事故照片甲車受損之情形,甲車前保險桿、左前葉子板、引擎蓋確有擦痕,均與估價單內維修項目相符,左前葉子板之處理方式亦不影響鑑價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上開抗辯無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甲車交易價格貶值之損失5萬元,應屬有據。  ㈡鑑定費用:   按鑑定費倘係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即屬損 害之一部分,應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之鑑定費用6,000元,業據其提出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而該鑑定係為查明甲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交易性貶值之損害金額,自屬原告為證明損害之發生及其範圍之必要費用,是原告請求此部分之鑑定費用6,000元,亦屬有據。  ㈢以上合計為5萬6,000元。 二、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應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汽車停車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第112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經查,銀色豐田WISH汽車(車牌號碼0000-○○號,下稱乙車)在系爭路段停車,占據車道行車空間,原告駕駛甲車通過系爭路段時,因前述車輛停放情形,偏左行駛未注意前方來車,而與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原告、乙車分別有行駛未劃分向標線路段,遇狀況偏左行駛未注意前方來車、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該等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均難謂無因果關係。本院審酌兩造、乙車之過失情節,認系爭事故應由原告負擔50%、被告負擔30%、乙車負擔20%之過失責任,是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金額應減為16,800元(計算式:56,000×30%=16,800)。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8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日(見本院卷第6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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