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EV-113-中小-3978-202503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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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978號 原 告 謝鎮謙 訴訟代理人 連霈瑗 被 告 賴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8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60元,並加計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一、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 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機車係109年11月出廠,迄本件車禍 發生時即112年5月26日,已使用2年7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 復費用估定為8,435元(詳如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7,000×0.536=30,5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7,000-30,552=26,448 第2年折舊值    26,448×0.536=14,17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448-14,176=12,272 第3年折舊值    12,272×0.536×(7/12)=3,83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272-3,837=8,435  二、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8,435元+醫療費用2,120元+衣物安全帽1,000元+車價交易價格減損25,000元)×被告肇責比例70%=25,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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