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EV-113-中小-3980-2025012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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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980號 原 告 陳胤言 被 告 許致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在彰化縣○○鄉○○路00號,此有手機門號查詢 資料表、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戶籍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係民法第474條、第478條之消費借貸返回請求權,為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所提之對話訊息截圖等資料,無從證明兩造有何約定契約履行地係在本院轄區,及被告目前住在本院轄區內之具體事證,是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院應無管轄權甚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