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小-4003-2024112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羅淑美 被 告 呂蜜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8,315元 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5,833元 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