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EV-113-中小-4019-202411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德蘭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六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