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EV-113-中小-4022-202411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22號 原 告 穆文翔 被 告 李易峻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 02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 度附民字第133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損害賠償之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民國113年6月8日(見附民卷第7頁)起負遲延責任,原告得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該日起算。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