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EV-113-中小-4023-2024112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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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23號 原 告 林益聖 被 告 丁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18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緝 字第11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不得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其抗辯並不足採,是本件原告之請求係屬正當而有理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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