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EV-113-中小-4025-20241204-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2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姿穎 被 告 劉守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21元,及其中新臺幣2,641元自民國1 09年9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