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EV-113-中小-4051-202410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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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051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富士全 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被 告 聯合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3年10月18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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