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EV-113-中小-4055-20250116-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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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0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世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2,25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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