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EV-113-中小-4059-20241231-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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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59號 原 告 楊皓鈞 被 告 姚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 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原告機車係110年1月出廠,迄本件車 禍發生時即113年6月23日止,已使用3年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59元(詳下列計算式)。 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600×0.536=2,46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00-2,466=2,134 第2年折舊值    2,134×0.536=1,14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34-1,144=990 第3年折舊值    990×0.536=53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90-531=459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59-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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