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EV-113-中小-4062-20241127-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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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6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劉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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