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EV-113-中小-4063-20241122-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63號 原 告 楊雨千 被 告 施絹 訴訟代理人 王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餘新臺幣85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日18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巷00號後門外之巷道,因細故與鄰居之原告發生爭執,竟對原告辱罵「我把厝賣給1個瘋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兩造係比鄰而住之鄰居,因言語糾紛而生本件訴訟,被告為 無前科之80歲老人,長期由女兒陪同赴醫求診「老人失智症」及身心等醫療,易受外力言語刺激至情緒失控,請原告見體諒被告處境,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88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不爭執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6頁), 而被告上開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刑事部分,經本院以系爭刑案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系爭刑案判決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審閱屬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 1、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其精神上受有相當 程度之痛苦,與一般經驗法則相符,應可認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2、爰審酌原告為科技大學畢業,從事客服人員,約40,000元, 名下無財產;被告則為初中沒有畢業,從事家管,名下有房屋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6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證物袋)。茲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被告因細故與原告發生爭執,不思理性溝通,竟率爾出言侮 辱、貶抑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因而造成原告人格權、名譽權遭貶抑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15,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按於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 用額;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兩造之勝敗比例,認其中百分之15即150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85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