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EV-113-中小-4071-20250107-2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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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籃家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恩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