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EV-113-中小-4072-20241230-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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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林俞佐 被 告 廖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7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655×0.369=9,8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655-9,836=16,819 第2年折舊值 16,819×0.369=6,2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819-6,206=10,613 第3年折舊值 10,613×0.369=3,91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613-3,916=6,697 第4年折舊值 6,697×0.369=2,47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697-2,471=4,226 第5年折舊值 4,226×0.369×(7/12)=91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226-910=3,316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316元+工資28,954=3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