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EV-113-中小-4082-20241129-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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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82號 原 告 李家旭 被 告 陳孟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81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 53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