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EV-113-中小-4087-202502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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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87號 原 告 葉柏揚 被 告 鄧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3、2199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 字第120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